关于做好疫情防治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疫情防治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我中心开辟绿色通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并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亡)的参保职工。

 

二、医疗保障范围

按照苏人社发〔2020〕5号的通知要求,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操作办法

1.对工伤认定结论下达时仍在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经办机构将按服务协议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费联网上传、对照及结算工作,及时兑付工伤医疗待遇;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下达时不满足联网结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或江苏政务服务APP线上办理(邮寄材料),也可到经办大厅现场办理,中心将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支付相关待遇。

 

各医疗机构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业务咨询电话:0527-84359039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日

 
 

 

▌来源:宿迁社保 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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