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不好混了! 破解“执行难”沭阳放大招

      近日,江苏省沭阳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

      文件强调,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重点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金融机构融资授信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干部任职提拔限制等35项惩戒措施,全方位、全领域、立体式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挤压其生存空间。

该文件的出台与实施,将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激发联合惩戒机制活力,全面助推法院解决“执行难”。

《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办法》全文

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

(35项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结合沭阳县实际和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各部门的惩戒措施和操作流程,重点实施下列各类联动惩戒措施:

(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由财政局、公管中心负责实施)

(二)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局、科技局负责实施)

(三)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税收、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发改局、商务局、经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监局负责实施)

(四)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由民政局负责实施)

(五)金融机构融资授信限制。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存款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限制。(由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实施)

(六)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七)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编办负责实施)

(八)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由民政局负责实施)

(九)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履行法定义务前一般不得提技或重用。(由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实施)

(十)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违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十一)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由组织部、统战部、人大办、政协办负责实施)

(十二)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的重要参考。(由人武部负责实施)

(十三)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禁止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由市监局、卫计局、安监局、公安局负责实施)

(十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由住建局、市监局负责实施)

(十五)禁止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等奖项。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撒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子以撒销。(由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实施)

(十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司法局、律协负责实施)

(十七)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土局负责实施)

(十八)使用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日。(由发改局、农委负责实施)

(十九)其他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利用项日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日。(由发改局、国土局、水务局、农委负责实施)

(二十)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县内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以及其他高消费场所消费。(由旅游局、市监局、商务局、公安局负责实施)

(二十一)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县内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县内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由旅游局、公安局负责实施)

(二十二)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县内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法院、教育局负责实施)

(二十三)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各保险机构负责实施)

(二十四)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住建局、公安局、市监局负责实施)

(二十五)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身份证使用信息及车辆两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由公安局负责实施)

(二十六)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二十七)查询医师登记信息。限制医师参与卫生系统评先评优。(由卫计委负责实施)

(二十八)查询船舶、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船舶、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

(二十九)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民政局负责实施)

(三十)查询纳税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纳税信息。(由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实施)

(三十一)限制供用水、电、燃气。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用水、用电、用气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享受水价、电价、气价优惠政策。协助法院实施涉供用水电气强制执行措施。(由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负责实施)

(三十二)查询社会保险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交纳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信息。(由人社局、卫计委负责实施)

(三十三)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负责实施)

(三十四)扩大信用产品的应用。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下列事由中审查信用情况:1、核定涉农补贴; 2、核定各类救助等。(由农委、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实施)

(三十五)鼓励其他方面限制。鼓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