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权力》第十二集:规范程序积极作为 科学行使人事任免权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近年来,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探索创新人事任免工作,不断规范任免工作程序,不断深化人事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范程序积极作为 科学行使人事任免权

2月23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叶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苏耀西到现场巡考。

根据《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实施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以考促学的方式,推动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知法、用法,自觉树立法治理念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通过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增强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发的主动性,同时作为推行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已先后组织对60名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行了法律考试。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市劳动合同法、城乡规划法等10多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一府一委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市进程。

近年来,随着我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拓展和深化人事监督与任免工作,特别是近年来探索实践的提请被任命人员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人员进行任免条件审查、任后向常委会会议作届中述职、接受常委会会议颁发任命书、向宪法进行宣誓等特色品牌工作,提高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监督效果,2017年10月27日,《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实施办法》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把这些具有宿迁特色的新做法、新经验用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进一步丰富了任免工作的内涵,提高了任免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知人善任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根本。为了让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水平、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并鞭策拟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并坚持“任前承诺”制度,使拟任人员通过任前承诺报告,向人大及社会作出履行职责的承诺,增强了他们的法治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应当通知被提请任免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做任前承诺或者拟任职发言”。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对安排提请常委会任命的4名副市长和60名“一府一委两院”组成部门负责人作了任前承诺报告,使被任命人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进一步深化,为民办实事更加务实。

2月26日上午,宿迁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5次会议,会议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市委书记张爱军向新任命人员颁发了任命书,新任命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领导干部履职如何?亮出实绩来说话”。宿迁市人大常委会还积极探索干部任后监督方式,建立完善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届中述职报告制度。要求“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中向常委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执行行业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及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等方面情况,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对口联系部门分别进行审查,肯定工作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审查情况,综合各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形成审查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进一步提升了人大任命干部的为民用权、为民履职、为民服务意识。

开展届中述职工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也是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具体表现,又是对整个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它既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人大意识,也能进一步提升政府依法履职水平,更有利于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创新和改进自身工作。进一步提升了人大任命干部阳光行政、为民履职、为民服务的意识。

“草木蔓发,春山可望。”本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41名干部,计划从4月下旬迎来届中述职崭新历程。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有序推进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充分尊重和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迎着新时代浩荡春风,绽放活力,踏着春天的脚步砥砺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