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被告人嵇玉东担任沭阳县颜集镇黄砂厂厂长,被告人冯汉东系副厂长兼现金会计,被告人魏文兵系总账会计,被告人嵇玉飞系职工,后被告人嵇玉成、张银中陆续进入该黄砂厂工作。2005年12月,颜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人嵇玉东签订企业承包合同书,将颜集黄砂厂承包给被告人嵇玉东个人经营,合同中并未赋予颜集黄砂厂任何自主收费权力。2006年初,被告人嵇玉东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新沂河河道主管机关授权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收费权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冯汉东、魏文兵、嵇玉成共谋后,在新沂河沭阳县颜集段北叉水域出入口处拦截过往运砂船只,擅自强行收取所谓的“矿产资源管理费”。后被告人嵇玉东又将颜集镇镇村专职保安被告人魏巍、徐永吸收进颜集黄砂厂,专门负责新沂河颜集段许口水域收费,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嵇玉东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
2006年5月31日,被告人嵇玉东为打击不交费的船主、树立非法权威,带领被告人冯汉东、魏文兵、魏巍、徐永、嵇玉飞、嵇玉成等多人,统一着装、佩戴头盔,携带橡胶棍、木棍、大铁锤等械具,至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佟庄渡口对相关船主、船只进行殴打、打砸,致一人轻微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事件标志着以被告人嵇玉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影响,攫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被告人嵇玉东先后聚集被告人蒋广礼、嵇良健、陈新沂、房春雷、张雨等亲属,招募、笼络被告人王树全、席银良、张超、葛玉良等村镇干部,并网罗被告人曹百胜、叶书玲、刘朝刚、孙玉山、董玉龙、程庆平、卞红兵等人,在其组织、指挥下,以暴力打砸、威胁、追逐、拦截等手段,在新沂河颜集段水域及沿岸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被告人嵇玉东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冯汉东、魏文兵、魏巍、徐永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嵇玉飞、蒋广礼、嵇玉成、曹百胜、张银中、王树全、席银良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叶书玲、嵇良健、陈新沂、房春雷、刘朝刚、张超、葛玉良、孙玉山、董玉龙、张雨、程庆平、卞红兵为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中,被告人嵇玉东的组织、领导地位明确,被告人冯汉东、魏文兵、魏巍、徐永等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在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被告人嵇玉东具有绝对权威,直接组织或安排骨干成员带领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挥决策、指挥、管理等作用。骨干成员中被告人冯汉东、魏文兵主要负责日常监督、巡查;被告人魏巍、徐永主要负责对不交费、不服从管理的船只进行打砸。积极参加者中被告人嵇玉飞、曹百胜主要负责柴油销售,其中被告人嵇玉飞另参与部分巡查收费;被告人蒋广礼、嵇玉成牵头负责水上收费;被告人张银中、王树全、席银良负责具体岗点收费。一般参加者中被告人叶书玲负责现场销售柴油;被告人嵇良健在其父亲被告人嵇玉东安排下负责保管、核对加油票据以及部分收费点的收费;被告人孙玉山、董玉龙、张雨、程庆平、卞红兵负责具体加油和收款;被告人陈新沂、房春雷、刘朝刚、张超、葛玉良负责具体收费。为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控制,维护组织利益最大化,逐渐形成诸如组织成员要听从安排、互相监督收费、以组织利益为重、不得私吞组织获利、不得内斗、工资收入、奖励金额和非法收费获利、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表现相挂钩及采取批评、停发工资、开除等方式对不听从管理的组织成员予以惩戒等不成文的纪律、规约。
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自2006年以来,通过敲诈勒索非法获利694.12万元;通过强迫交易非法获利约1100万元;通过诈骗非法获利58.5万元,合计1852.62万元,同时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合计660余万元。将所获利益中300余万元用于购买摩托艇、监控设备等作案工具,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集体伙食,为组织成员支付赔偿款用以摆平事端,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寻求庇护等支出,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壮大。
该组织为确立非法势力和维护、扩大组织利益,2006年至2015年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其中轻伤2人,轻微伤2人,给400余名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一、嵇玉东案件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持续时间长、成员众多,查封了多套房产,请问,在案涉财产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举措,有无好的经验做法?
二、嵇玉东案件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种犯罪手段对一定水域非法采矿进行非法控制,攫取经济利益,请问,该案司法机关是如何准确打击非法采矿犯罪的?当地对该水域的生态环境恢复都采取了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