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泗阳三男子被处罚!
宿迁手机台 · 本地头条 2022-01-29 18:30
泗阳公安全力开展
禁燃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但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
将禁燃规定抛之脑后
依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近日
泗阳警方查获三名
在禁燃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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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城东派出所在烂泥小区附近查获一名在禁燃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嫌疑人邱某,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泗阳警方依法对邱某予以行政处罚。
1月28日,众兴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运河风光带泗水阁广场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民警通过工作,迅速查清蔡某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泗阳警方依法对蔡某予以行政处罚。
1月28日,城西派出所在某酒店门前查获一名在禁燃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嫌疑人王某某,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泗阳警方依法对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城区东至省道267,南至意杨大道—上海南路—京杭运河,西至国道343—省道245,北至徐盐高铁合围的区域内(含以上道路、铁路、桥、河流)为禁止燃放区。
▲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外,其他时间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全天候禁燃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4、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5、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7、林地、木业企业等重点防火区域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其他限燃区域和时间
1、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但农历除夕、正月初一除外。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1、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不得在公共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4、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虽美 转瞬即逝
不要为了一时欢愉
忽视安全问题、环保问题
泗阳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请自觉遵守禁燃限放规定
主动劝阻、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对违规燃放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严肃处理
来源丨平安泗阳
编辑丨侯宇
责编丨陈驰骋
审核丨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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