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上榜!宿迁中院发布2019年度宿迁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奔驰汽车前挡风玻璃销售前更换

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7日,蒋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梅赛德斯-奔驰WDCDA6CB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蒋某支付价款726000元等。该车辆销售前,其前挡风玻璃被更换过,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此支付材料费用、工时费等合计8000余元。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该更换维修信息登记在另外一辆车的维修信息系统,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时未告知蒋某。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中,关于信息告知项目中载明:乘用新车交付消费者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乘用车新车PDI(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的英文全称为pre-delivery inspection)检查表,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事项中没有玻璃相关事项。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交蒋某填写的《经销商新车移交前检查单》中填写玻璃合格。蒋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蒋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蒋某将上述车辆退还某汽车销售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蒋某购车款726000元及预付利息35200元,并赔偿蒋某三倍购车款2178000元,合计29392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蒋某15万元(包括车辆赔偿费用、利息35000元的返还、诉讼费等各项费用)。

 

  点评

该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前未将前挡风玻璃更换维修信息告知蒋某,该维修更换情况对于车辆的销售价值具有影响,某汽车销售公司被告具有明显过错,对此应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损失及惩罚性赔偿等责任。但因该维修部件更换系原厂原件,对车辆使用及安全并无明显影响,且只是部分部件更换,按整车价格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相关规定,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后该案以调解结案,双方利益实现较好平衡。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