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烟草故事之以案说法】第一期:烟草进货需有“道”
宿迁手机台 · 阳光政务 2020-11-18 15:44
宿迁市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市场进行检查时,在对被检查人何某某全部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苏烟(五星红杉树)5.0条”,“南京(红)”29.0条等卷烟,共计2个品种,合计34.0条,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零售许可证,但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案发7日内,宿迁市烟草专卖局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该案件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专卖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抽样后委托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对当事人的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了证据提取,对涉案卷烟及现场照片进行了提取,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过调查证实:当事人何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案所查获的34.0条卷烟,系当事人何某某从做工程的袁某某处回收,总价值3703.00元,但未来得及出售就被查获。经委托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卷烟抽样鉴别检验后认定为真品卷烟。上述事实证据确凿、充分,相关材料记载内容详实。
本案认定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何某某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703.00元10%罚款(370.3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其中0.40条样品损耗卷烟予以现金返还当事人何某某,检验留样0.4条也于留样期满后返还当事人,剩余的33.20条卷烟发还当事人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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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销售烟草人员
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零售许可证
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并持有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进货的有效证明
销售烟草人员切不可
因为贪图一时利益
而违反法律法规

编辑 | 胡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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