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公布!

今天

宿城区教育局公布

《宿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宿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教育局《2021年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宿教办发〔2021〕12号)、《2021年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宿教办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规定,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秩序,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无计划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
(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以校为主,区级统筹,分类管理”的原则,教育局统筹指导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校依据本方案,制定学校招生方案和简章,并报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具体负责组织本校招生工作。
(三)免试入学原则。城区公办学校按施教区认定条件入学,乡镇公办学校按行政区划范围入学,民办学校面向中心城区招生。所有公民办学校均要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所有公办学校对符合施教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收尽收。
(四)公民同招原则。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通过“宿迁市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报名平台”实行网上报名,同步网上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严禁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
(五)公开透明原则。各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流程、招生咨询电话和地址、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信息)。电脑随机派位由区教育局按照市教育局规定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
(六)保障公平原则。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责任,落实教育优抚政策,全面做好随迁人员子女、特殊儿童少年、现役军人子女、公安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政策的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工作。
二、招生计划
各校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要求,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实际,公办学校同时兼顾施教区或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三、招生办法
(一)入学条件
1.小学: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6周岁或已有小学学籍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2.初中:小学应届毕业生(以学籍信息为准)。
(二)城区公办学校
1.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人员子女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居住地三者保持一致。具体按照《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版)(宿区教发〔2021〕10号)文件执行。
2.拆迁户子女入学: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施教区外无房产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房屋为期房的,自拆迁之日起(以拆迁证日期为准),拆迁过渡期间两年内,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
3.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中心城区适龄盲聋哑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宿豫区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智障儿童原则上到宿城区启智学校入学,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或由区教育局安排相关学校送教上门。
4.符合政策照顾人员子女入学:
(1)军人子女入学: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和《市教育局 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宿部队军人子女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联〔2013〕1号)文件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3〕27号)文件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意见》(宿政办发〔2019〕28号)文件执行。
(4)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秀归国留学人员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子女入学:依据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5.随迁人员子女入学:随迁人员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区教育局将按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1)随迁人员子女与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
(2)随迁人员子女须持有效期内《宿城区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其父母须持有效期内《宿城区居住证》,且居住证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租房人员须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与房屋产权所属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3)随迁人员子女其父母在宿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3个月凭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宿城区连续且满3个月工商营业执照。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连续且满3个月证明材料。
注:相关证照年限计算均至当年7月31日止。以上资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统筹资格。
6.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入学:宿城区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产(或房产不满足认定条件),且在我区连续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须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提供户籍及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与房屋产权所属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符合以上条件的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区教育局按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注:相关时间计算均至当年7月31日止。以上资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统筹资格。
(三)乡镇公办学校
按各乡镇行政区划招生
(四)民办学校
快乐儿童学校、现代实验学校(小学)、飞龙文武学校面向中心城区招生,九龙潭学校、屠园外国语学校面向宿城区和市洋河新区招生,龙门学校(小学)面向宿城区招生。
四、招生方式
全区所有义务教育公民办学校严格按照“1+1”招生入学政策进行招生。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学校报名条件,自主选择入学学校。
1.“1+1”:①符合公办学校施教区入学条件的,在选定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后,如有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再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入学志愿,无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不选择民办志愿;②不符合公办学校施教区入学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生报名平台“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或“城区户籍无房产人员子女报名”模块登记,如有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再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入学志愿,无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不选择民办志愿。凡是填报民办学校志愿的,录取时按照民办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被民办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
2.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①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②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学位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录取;③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一年级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情况下,仍有空余学位且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位的,空余学位由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小学毕业生直升意愿超过初一招生计划的,面向校内直升意愿生源进行电脑派位录取。
3.未填报民办学校志愿或填报民办学校志愿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由已报名的所在施教区学校审核通过后录取如未被任何学校录取或被民办学校录取自行放弃的,由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五、报名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方式
(1)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区幼儿园或小学就读的,由现就读幼儿园或小学组织升学报名,指导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通过“宿迁市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报名平台”相应模块进行报名;未在我区幼儿园或学校就读而需要升入我区学校就读的,由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自行登录“宿迁市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报名平台”选择相应模块进行报名。
(2)“宿迁市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报名平台”登录及操作步骤:
图片①手机下载“江苏政务服务app”或扫描下方二维码直接下载:

 

 

②使用房产产权人的信息注册账号并实名认证(在我区无房产的,使用适龄儿童监护人信息注册并实名认证即可);
③打开“江苏政务服务app”并登录,在页面左上角选择宿迁市地区;
④按以下流程进入应用:“我的服务”——“阳光招生”——“进入应用”;
⑤点击进入报名学校所在县区报名端口,根据实际情况进入相应模块进行报名。
注:已经下载江苏政务服务APP并注册的用户,直接进入第三步。
(二)报名时间
1.小学: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2日上午9:00—7月8日下午5:00(每天晚上9:00-第二天早上9:00,系统维护、平台不开放),招生宣传时间不得早于6月25日。
2.初中: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28日上午9:00—7月4日下午5:00(每天晚上9:00-第二天早上9:00,系统维护、平台不开放),招生宣传时间不得早于6月21日。
(三)电脑派位时间
1.小学: 7月9日公布参加电脑派位小学名单和参与派位学生名单,7月12日左右组织电脑派位。
2.初中: 7月5日公布参加电脑派位初中名单和参与派位学生名单,7月8日左右组织电脑派位。
(四)录取时间
1.民办学校:7月12日-7月13日,民办小学发放入学通知书;7月8日-7月9日,民办初中发放入学通知书。
2.公办学校:7月14日-7月22日,公办小学审核、录取;7月10日—7月19日,公办初中审核、录取。
(五)统筹时间
符合我区统筹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和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务必在系统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宿迁市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报名平台”相应模块进行报名并上传有关佐证资料,教育局将根据政策审核,有关结果在招生报名平台中查询。
1.  小学:8月23日—8月27日。
2.  初中:8月9日—8月13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认真学习、宣传、执行相关招生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二)严格规范招生。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施教区范围规范招生。坚持阳光分班、均衡分班,严禁以各种形式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起始年级要按照省定班额招生。
(三)严肃招生纪律。各校要树立招生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招生工作的管理与培训。招生区域范围内涉及招生入学的相关问题和矛盾,学校要自我主动消化、及时妥善处理,严禁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对招生工作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区教育局将全程开展招生工作督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乃至追究相关责任。责任督学应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内容范围,及时进校督导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建立应急预案。招生期间,各校要明确专人专机,耐心细致做好招生接待和招生政策的解答工作。要制定招生入学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会商协调,快速处置突发事件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教育局。
七、本实施方案由宿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82960243
招生监督电话:82960314
附件:
1.《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版)(宿区教发〔2021〕10号)
2.宿城区202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日程安排
3.宿城区202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咨询监督电话及地址
附件1:
 
 
 

 

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
(2021年修订版)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就可以认定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施教区条件。
一、关于户籍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凭居民家庭户口簿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关于实际居住地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凭房产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不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用途为“住宅”)且长期居住的,根据房产证进行认定。
2.因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无房产,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的,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证进行认定。(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房产,必须提供产权赠予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合法赠予书。)
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但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且住房是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合法自建的,可根据所在单位提供的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监护人正常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原始合同文本、购房票据等)进行认定。
4.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新购房产(当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据提供的购房合同、契税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等进行认定。自2024年起,新购房产交付使用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前。
5.居民自建房但无房产证的,按当地街道办(居委会)在拆迁时开具的原始“指界通知书”(居委会指定地界让居民自建房屋的通知书)或者购买宅基的原始票据进行认定。
6.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施教区外无房产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房屋为期房的,自拆迁之日起(以拆迁证日期为准),拆迁过渡期间两年内,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两年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7.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或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进行认定。
8. 房产证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权人的,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占比份额最大或排在第一位进行认定(房产证上标注产权份额的,以产权份额最大者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未标注产权份额的,以排名第一位是否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
从2013年起,按施教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阶段六年或初中阶段三年内,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房产,不再作为其他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多子女户除外)。
本认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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