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情形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

 
 
 
 
 
 
 
 
 
 

随着经济发展,人员流动性就业不断增加,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员在我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医保缴费年限不间断,我市参保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形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编辑 | 赵梓婕

责编 | 陈驰骋

审核 | 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