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宿迁市鼓励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措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

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鼓励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宿迁市鼓励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十九部委《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精神,认真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着力引导、支持、推动外出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返乡创业就业,打造“乐业宿迁”返乡创业就业品牌,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措施。

一、创业贷款扶持

返乡创业人员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贷款且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补助,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按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业就业补贴

返乡人员创办中小微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完成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返乡人员初次在我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已稳定就业的,分别按照高级工及以上1500元、中级工及以下8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本市企业直接招用返乡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已在企业稳定就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四、职业培训补贴

对返乡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合格等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妇联;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五、返乡创业购房券

返乡人员创办中小微企业且实际货币出资不少于20万元,占股不少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的,根据最近1年内月平均带动就业人数,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购房券补贴,其中:带动就业10-29人给予5万元,带动就业30-49人给予10万元,带动就业50-99人给予15万元,带动就业100人及以上给予20万元(返乡人员同时符合我市人才购房券条件的,可在以上购房券和人才购房券中任意选择其中一种,不可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六、创业园区建设奖补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创业孵化团队和企业参与返乡创业园区的投资、建设、管理,搭建创业平台。入驻园区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可享受房租、物业、水电费减免等园区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园区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分别给予园区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七、社会保障扶持

返乡人员创办中小微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完成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返乡人员个体创业参照执行)。返乡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创业失败的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失业保险待遇。对返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八、教育住房交通保障

帮助返乡人员子女回本地学校就学办理转学手续。返乡人员符合人才引进租房补贴政策条件的,及时兑现租房补贴。对返乡人员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参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对无房户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15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年。返乡人员可办理一年期城市公交免费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九、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本地企业输送返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已在企业稳定就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十、选树返乡创业就业典型

开展返乡创业先进个人和吸纳返乡就业典型企业评选活动,全市每年选树返乡创业先进个人30个,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选树吸纳返乡就业典型企业30个,每户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宣传返乡创业就业典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返乡创业就业工作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本措施中的返乡人员,是指2020年1月1日(含)之后回宿创业就业人员,主要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外出务工人员为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我市的宿迁籍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为本地大中专院校(含职技院校)毕业生和外地大中专院校(含职技院校)宿迁籍毕业生;退役军人为宿迁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

本措施中各项奖补项目,原有资金渠道的,从原渠道列支;新增项目的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本措施有效期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我市已出台的其他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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