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案例(6)| 销售劣质农药?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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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正是春耕春种关键时节,农药质量安全尤为重要,然而在洋河新区却有农资经营单位在销售劣质农药,最终被立案处罚。

 

 

 

 

2023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农业农村厅核查处理通知,洋河新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9.8%甲维·茚虫威农药,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被认定为劣质农药。市农业农村局随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 王卫

 

2023年12月21日,我们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检验检测报告》。

 

 

 

随后,执法人员实地对当事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涉案农药。后据调查,当事人2022年7月购进的100瓶甲维·茚虫威,除了抽检的两瓶,另外98瓶已经全部卖出。而根据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茚虫威质量分数项目为11.1%,不符合Q/321321GN55-2022标准规定的8.0±0.8%要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农药为劣质农药。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 史理达

 

含量不足的劣质农药防治效果差,但是农药有效成分含量远超过标准值也存在造成农作物药害,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等隐患,严重时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同时会导致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标,进而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降低农产品的市场价值。同时,农药残留超标也会威胁到人体健康安全,可能会对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执法部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同时参照《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302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8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 史理达

 

日常生活中,人民群众在购买农药时,关注重点一般放在主要成分、产品功效等方面,农资经营主体在采购农药时,也不会主动向厂家、供货商咨询农药制剂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为劣质农药流入市场埋下隐患。我们呼吁,广大经营主体,一定要严把农资产品进货查验关,不能心存侥幸,否则销售了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农药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打击经营劣质农药行为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大大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农稳社稷,粮安天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产品监管,至关重要,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容不得一丝侥幸。

 

详情请收看21:10分宿迁综合频道《楚风夜话》

融媒体编辑:万蒙恩 王淼

审核:解秀晴

终审:徐庚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