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烟草故事之以案说法】第二期:切记!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可随意转让变更!
宿迁手机台 · 阳光政务 2020-11-26 17:34
本市某平价便利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张某,许可证期限为2020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12日,经营地址为市区人民路XX号。
2020年6月11日,市城区稽查中队在对人民路进行市场检查时,接到群众反映,称该平价便利店已经转让。稽查人员随即到平价便利店走访,经查实,持证人张某于2020年3月21日将便利店转让给李某,并收取转让费2万元,李某继续从事便利店销售香烟。
市烟草专卖局在调查结束后,认定张某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的基础上,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取消张某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并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和收回张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通过这个案件分享
小编有话说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
涂改、伪造、变造
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编辑 | 胡亦涵
转载需标注“来源 宿迁手机台”
电话:0527-80909801
宿迁市新闻传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