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复工的卫生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服务业企业(单位)复工复业的通知》(宿肺炎防控办〔2020〕21号)的要求,结合《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对我市范围内复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方面提出如下卫生指导意见。

 

1、准予复工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2、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在醒目位置处设置“顾客佩戴口罩入内”的标识,并对未戴口罩者进行劝阻。应采取限流、电话预约等方式避免人群聚集(如理发店宜预约安排,错时理发,顾客间保持一定距离),对顾客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登记,询问健康状况(如宾馆、候车室、理发店等应查验顾客身份,做好顾客姓名、电话、住址、有无外出经历等信息登记)。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咳嗽、胸闷、乏力等异常症状的顾客不予提供服务,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园区管委会,实施隔离、送医等措施。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若员工为重点地区返宿人员或14天内有外出旅行史、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或有咳嗽、发热症状的,不得到岗上班。其他外地来宿工作人员要按要求完成自我隔离。工作人员应正确佩戴有防护功能的口罩,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每日至少两次筛查工作人员体温并记录。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咳嗽、胸闷、乏力等异常症状,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园区管委会,实施隔离、送医等措施。

 

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保证消毒效果,消毒记录应清晰详实,存档备查。按照规定向经销商索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要确保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足量的客用洗手液。有直接接触顾客需要的公共场所(理发店、商场内化妆品销售柜台)从业人员在接触顾客前应做好手卫生。

 

5、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也可采用机械排风。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营业期间不得停止新风系统,加强空气过滤材料和滤网的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工作要留有记录和图片,存档备查。

 

6、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日两次对经营场所公共区域、卫生间、电梯轿厢(扶手)、门把手、工作台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及时清除垃圾,加强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7、建议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宜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非接触式的方式进行支付。建议有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宿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支队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24日

 

 
 

编辑: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