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权力》第六十五期 解读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解读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承担着城乡居民食品需求供应场所和农产品销售场所的双重职能,而农贸市场的管理也是我市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为解决目前我市农贸市场存在的一些迫切问题,加强农贸市场科学规划、进一步明确建设管理主体、提升相应管理水平,今年5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开始实施《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那么《条例》当中究竟做出了怎样的具体规定呢?在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将为大家一一解读。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重点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

 

一、科学统筹规划

从民生角度出发,着力解决农贸市场规划不合理,规模不适中、与群众需求不匹配等问题。

《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市、县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利于交易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推进“智慧”管理。

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智慧经营管理,推动传统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

三、明晰监管职责

结合加强农贸市场监管需要,细化和明确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对场内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屠宰场所的环境消毒和病死禽类无害化处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实施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四、规范主体责任。

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五、强化防疫防控

建立活禽加工封闭隔离、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明确不得销售、贮存、屠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

《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从事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支持“地摊经济”。

授权依程序在农贸市场外划定季节性便民临时销售区,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农贸市场内设置专用区域,用于临时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

《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应当设置适当区域,用于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设置的专用区域不少于总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六,并为农民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入场销售的农民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直接入场经营,并服从农贸市场管理,遵守市场经营秩序,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