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沭阳县日前出台了《促进电商发展七条意见》,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扶持电商发展。
该《意见》内容涵盖加快主体培育、支持载体建设、鼓励平台推广、实施人才集聚、完善物流体系、打造诚信生态、加大金融扶持等七个方面。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上限30万元;对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40万元。对首次被国家和省、市行政认定为名标名品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奖励,线上线下产品是同一品牌的不重复奖励。
推动实体企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生产性实体企业开展网络销售,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产品销售且税收贡献在我县的,按平台年度销售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发展跨境电商业务。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美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支持网络创业基地建设。对在全县网络创业孵化示范中心、网络创业示范点暨“支部+电商”创建工作中的先进乡镇(街道)和村(居)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补贴。
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基地建设和发展,对获评市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园区(基地)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对新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村”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获评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对新获得省级“一村一品一店”示范村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农业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农业电子商务示范单位(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省、市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推介地产品。支持与大型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开设本地产品特色馆,积极宣传推广本地特色产品,组织纳入特色馆的地产品销售商单独或集中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对单个特色馆的线上推广宣传活动费用给予30%补助,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拣、代发货、冷链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年度服务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县内企业建设境内外商品、生活服务、旅游、会展、金融、医疗、教育等专业性、垂直型平台,B2B、B2B2C、B2C、O2O、C2M等水平型电子商务平台,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认定具有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按其年度平台建设投入费用(包括软件开发购置及设备投资等)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鼓励寄递物流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寄递企业以租用、购买、新建等方式灵活入驻百盟物流小镇集聚发展,并连续3年给予60元/平方米·年租金补贴。(沭阳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