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1一、城乡低保

【政策依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 苏财社〔2012〕245号)

【主要内容】2018年宿迁市城市低保标准为:51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为:450元/月/人。低保金实行补足差额发放,低保对象领取的基本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保障人口。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独居人员、归侨、少数民族成员、重病患者等特定对象,对其本人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本人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相关要求发放补贴,不重复计入家庭保障金。

【申报条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常住城乡居民。

【办理程序】由户主或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3)疾病证明(医院病历、诊疗记录、结算单据等);(4)残疾证明;(5)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明;(7)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在校学生学籍证明;(8)银行账户;(9)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二、医疗救助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119号)

【主要内容】(1)全面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2)医疗费用即时救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提供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救助对象证件,由医疗机构直接扣减医疗救助费用。

【申报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办理程序】救助对象已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名单的可在医保报销同时结算医疗救助补助金;新增未纳入结算平台名单的救助对象,可申请人工办理医疗救助,需携带户口薄、身份证等户籍证件,疾病诊断证明、城乡居民医保已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单据,以及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等医疗救助对象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办理。

3三、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101号)

【主要内容】临时救助有三种方式:即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具体要根据困难对象的实际需要。

【申报条件】(1)急难型困难家庭。包括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是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办理程序】(1)申请人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窗口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2)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能够证实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疾病证明、遭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图片或影像资料等);(3)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高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机构可先行受理,事后应补齐有关材料。

4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71号)

【主要内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非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35%、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申报条件】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办理程序】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需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5五、重度残疾人“单人保”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宿民发〔2017〕109号)

【主要内容】将依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简称重度残疾人“单人保”,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5%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低保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领取的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00%。

【申报条件】有本地户籍,家庭生活困难,年满18周岁,无业,靠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供养,且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一级、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

【办理程序】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生活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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