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日,有媒体报道,沭阳县一名在读小学6年级的小学生,被班主任打至“屁股全是血痕,呈现猪肝色”。当天下午,记者从沭阳县教育局获悉,小学生被打一事属实,当事老师已被停职,校长被教育局约谈。
据了解,沭阳县的章先生的侄子小山(化名)在该县华冲实验小学读六年级,由于孩子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一直是由爷爷奶奶照顾,2013年6月开始领取孤儿金。上周四,孩子姑姑在给他洗澡的时候,发现孩子的屁股全是血痕,呈现猪肝色。再三追问下,小山才向爷爷、奶奶和姑姑说,是被班主任李老师用棍子打的。
章先生说,就在上个月,李老师还曾因为打了小山而到家里道歉过,那一次李老师是用树枝把小山的脸抽肿了,起因是小山没有完成作业。
28日下午,沭阳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教育局已对事件进行调查,网上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教育局已经对该校校长进行约谈,当事老师已经被停职接受调查,争取取得家长的谅解。此外,教育部门还将以此事为切入点,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中新网 刘林)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 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 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间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